E/e-Mark认证
E/e-Mark认证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, 对汽。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,噪音及废气等,均
依照欧盟法令【 EEC Directives 】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【 ECE Regulation 】的规定,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,即授予合格证书,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。
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,南欧等非欧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。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。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,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,安全玻璃,轮胎,三角警示牌,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。
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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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—德国 |
E2—法国 |
E3—意大利 |
E4—荷兰 |
E5—瑞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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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6—比利时 |
E7—匈牙利 |
E8—捷克 |
E9—西班牙 |
E10—南斯拉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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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1—英国 |
E12—奥地利 |
E13—卢森堡 |
E14—瑞士 |
E16—挪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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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7—芬兰 |
E18—丹麦 |
E19—罗马尼亚 |
E20—波兰 |
E21—葡萄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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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22—俄罗斯 |
E23—希腊 |
E25—克罗地亚 |
E26—斯洛文尼亚 |
E27—斯洛伐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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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28—白俄罗斯 |
E29—爱沙尼亚 |
E31—波黑 |
E37—土耳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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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
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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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—德国 |
e2—法国 |
e3—意大利 |
e4—荷兰 |
e5—瑞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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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6—比利时 |
e9—西班牙 |
e11—英国 |
e12—奥地利 |
e13—卢森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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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7—芬兰 |
e18—丹麦 |
e21—葡萄牙 |
e23—希腊 |
E24—爱尔兰 |
适用产品之范围:
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剎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。
汽机车零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自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 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-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。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/e-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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